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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禪城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質量第一、效益優先”會議精神,大力推進經濟建設高質量發展,全面提升禪城區質量發展水平,著力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等有關規定,借鑒國內外及其它省市有關質量獎活動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禪城區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是禪城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由區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另設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以下簡稱“提名獎”)。
區政府質量獎授予在禪城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在行業內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對禪城區社會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
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授予在區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中,基于質量、創新、品牌和效益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而進入評審委員會審議的建議名單但未授予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
第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開展,不向申請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為年度獎,不設終身制,每兩年評選一屆,2020年至2021年為發動和培育階段,自2022年開始評審,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審,每屆獲獎組織數量不超過5家(含提名獎),其中政府質量獎不超過4家。如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組織,名額可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設立“禪城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委會”),下設評委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設置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六條 評委會由區政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員名單由秘書處提出,報區政府批準后確定。
評委會成員每屆任期自區政府批準之日起至下屆評委會成員經區城府批準之日止。評委會成員可連任。
第七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區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的開展,決定和處理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議區政府質量獎評審規章、制度、程序和標準等工作規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提出授予區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的建議名單。
(四)其它重要工作。
第八條 秘書處作為評委會的常務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規章、制度、程序和標準等工作規范。
(二)受理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工作。
(三)選聘評審人員,組建評審專家組。
(四)監督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五)向評委會報告區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建議組織名單。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秘書處從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建若干行業評審專家組,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鎮(街道)及行業協會、商會負責本系統、本行政區域和行業內區政府質量獎的發動、培育、申報、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禪城區行政區域內注冊5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符合產業、節能、環保、質量等政策,依國家規定取得相關證照。
(二)在質量、創新、品牌和效益方面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區內領先水平,并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具備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或模式,具有一定的推廣價值。
(三)在近3年國家、省、市或區級質量監督抽查中無嚴重不合格記錄,最近3年無因消費者投訴產生重大社會不良影響情形,出口產品近三年沒有因質量問題被國外有效通報或索賠。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環保、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評審標準是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基礎,也是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體現科學性、先進性和有效性,借鑒和吸收國內外先進質量獎的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按照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執行。評審細則由秘書處另行制訂。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組織申報。
(一)印發通知。秘書處確定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及人員組成,發布本年度區政府質量獎申報通知及相關內容。
(二)組織申報。各行政主管部門、鎮(街道)、商會、行業協會等單位動員各組織自愿申報,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審查把關,提出推薦意見。
(三)推薦上報。申報材料由推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至評委會秘書處,秘書處安排專人進行材料歸檔和分類。
第十五條 形式審查。
秘書處安排專人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提請評審專家組評審。
第十六條 實施評審。
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對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評審報告,按不超過獲獎總數2倍的比例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組織名單,提交秘書處進行核準。
現場評審。評審專家組根據現場評審細則對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并出具現場評審報告。
綜合審議。秘書處組織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提請評委會審議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報告、建議名單,評委會成員對建議名單整個評審期間是否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等發表意見,并投票表決形成建議授獎名單。
第十七條 獲獎通報。
(一)社會公示。經評委會審議通過的建議授獎名單,向社會公示10天,接受社會監督。秘書處負責受理與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委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二)區政府審定通報。評委會擬定授獎組織名單,呈請區政府審定通報。
(三)結果公布。區政府發布區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授獎決定,召開頒獎大會,向獲獎的組織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十八條 已獲得市級及以上政府質量獎(含國家提名獎)的組織,不再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九條 榮獲區政府質量獎以及提名獎的組織,由區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牌匾和證書,并給予每個區政府質量獎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人民幣,每個提名獎一次性獎勵5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 區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獎勵經費及評審和管理經費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納入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間隔兩屆后,可再次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再次獲獎的,只授予獎牌和證書,不再安排獎勵經費,不占用當年授獎名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會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區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的質量控制及卓越績效運行情況和工作業績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區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的組織,秘書處要及時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5年內不得參加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
第二十四條 獲獎的組織在獲獎后兩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書處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組織3年內不得參加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其他違反區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應不斷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和創新能力。獲獎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禪城區內各類組織采用先進管理方法,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可在品牌形象宣傳推廣中展示區政府質量獎標志,使用時應注明獲獎年份。區政府質量獎標志不得用于具體產品及其外包裝。
被撤銷獎項的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30日后不得繼續使用區政府質量獎標志,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會同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和監督評審工作。參與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機構或個人,將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禪城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禪城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禪城區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由禪城區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區政府質量獎標志、獎牌和證書,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禪城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佛禪府辦〔2016〕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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