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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南海區質量水平,引導和激勵區內組織采用和實施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促進核心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雙提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廣東省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5〕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南海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南海區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政府質量獎”)是南海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由區政府批準和評審,設置政府質量獎組織獎(以下簡稱“組織獎”)、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以下簡稱“提名獎”)和政府質量獎一線班組獎(以下簡稱“一線班組獎”)。
組織獎授予在南海區注冊登記,質量、創新、品牌和效益等方面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對南海區社會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
提名獎授予在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中,基于質量、創新、品牌和效益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而進入現場評審環節但未授予組織獎的組織。
一線班組獎授予在組織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提煉創新了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果和效益的班組或團隊。
第三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自愿申報,不向參評組織、班組或團隊收取費用。
第四條 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屆獲獎數量不超過17個,其中組織獎不超過3家,提名獎不超過2家,一線班組獎不超過12個(其中制造業10個,教育和衛健行業各1個)。如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組織、班組或團隊,名額可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設立“南海區政府質量獎工作領導小組 ”(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的常務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設置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六條 領導小組由區政府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設組長、副組長。其他成員名單由辦公室會同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提出并確定。
第七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決定和處理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發布政府質量獎評審規章、制度、程序和標準等工作規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提出授予政府質量獎的建議名單;
(四)其它重要工作。
第八條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規章、制度、程序和標準等工作規范;
(二)受理政府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工作;
(三)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組織、班組或團隊的經營管理實況及其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
(四)組織考核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五)向領導小組報告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建議名單;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領導小組下設政府質量獎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政府質量獎形式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二)受理并核查對辦公室的投訴和舉報;
(三)向領導小組匯報監督工作;
(四)對規范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提出建議;
(五)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條 各鎮(街道)、商會及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和行業內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發動、申報、推薦等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的組織、班組或團隊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組織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南海區行政區域內注冊5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符合產業、節能、環保、質量等政策,依國家規定取得相關證照;
(二)在質量、創新、品牌和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區內領先水平,并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三)具備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或模式,具有一定的推廣價值;
(四)在近3年國家、省、市或區級質量監督抽查中無不合格記錄,最近3年無消費者重大投訴,建設工程零質量事故,出口產品近三年沒有因質量問題被國外有效通報或索賠;
(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環保、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申報一線班組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南海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組織中,從事一線生產、建設或服務,運用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開展活動的班組或團隊;
(二)工作業績突出,生產、建設或服務質量水平處于較高水平,注重技術或管理創新;
(三)形成自身特點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推廣意義;
(四)在申報前完成不少于1項質量提升主題活動,在改善組織質量、創新、品牌以及效益等方面形成一定成果或帶來突出貢獻;
(五)經所在單位推薦,曾參與班組或團隊評選或成果交流活動,取得一定成績,發揮引領、輻射作用;
(六)所在單位近3年內未發生因該班組或團隊過錯造成的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七)經所在單位同意,作為單位唯一班組或團隊參與評選。
第十三條 辦公室根據本管理辦法及各個行業的實際情況,擬定不同行業的組織、班組或團隊申報政府質量獎的具體條件并另行公布。
第十四條 南海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組織及其內部班組或團隊可分別申報組織獎、一線班組獎。
第十五條 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佛山市政府質量獎、南海區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組織,不再接受申報南海區政府質量獎組織獎;已獲得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可以再次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組織獎;已獲區政府質量獎一線班組獎的班組或團隊,不再接受其組織內的班組或團隊申報一線班組獎。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六條 評審標準是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基礎,也是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體現科學性、先進性和有效性,借鑒和吸收國內外先進質量獎的評審標準。
第十七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按照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以及《質量管理小組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執行。評審通則由辦公室根據本管理辦法另行制訂并報領導小組批準。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 組織申報
(一)印發通知。辦公室向社會發布本年度政府質量獎申報通知及相關內容。
(二)組織申報。各鎮(街道)、商會、行業協會等單位有關部門動員各個組織、班組或團隊申報,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審查把關,提出推薦意見。
(三)推薦上報。申報材料由推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至辦公室,辦公室安排專人進行材料歸檔和分類。
第十九條 形式審查
辦公室組織開展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提請評審專家組評審。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
辦公室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工作。評審機構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組建若干評審專家組,各評審專家組由至少3名以上評審專家組成,并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班組或團隊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一)組織獎評審
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對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評審報告,擬定現場評審組織名單。監督機構對材料評審記錄進行抽查后,辦公室組織材料評審匯報會等方式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現場評審。評審專家組根據現場評審細則對組織進行成果評審,出具現場評審報告。評審機構負責匯總整理現場評審記錄和報告,并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一線班組獎評審
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對班組或團隊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評審報告,擬定進入現場核查的班組或團隊名單。監督機構對材料評審記錄進行抽查后,辦公室組織材料評審匯報會等方式確定進入現場核查的班組或團隊名單。
現場核查。評審機構組織評審專家對班組或團隊進行現場核查,核實班組或團隊實際情況,通過現場核查的班組或團隊進入成果展示的班組或團隊名單。
成果展示(一線班組大賽)。評審機構組織評審專家對班組或團隊集中進行的活動成果展示現場評審,依據得分情況確定進入綜合評審的班組或團隊名單。
第二十一條 綜合評審
辦公室組織領導小組召開綜合評審會,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等情況對進入綜合評審的組織和班組或團隊進行評審,擬定建議獲獎名單。
第二十二條 獲獎通報
(一)社會公示。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建議獲獎名單,向社會公示10天,接受社會監督。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領導小組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二)區政府審定。區政府對領導小組提交的建議獲獎名單進行審定,確定獲獎名單。
(三)結果公布。區政府發布政府質量獎授獎決定,召開頒獎大會,向獲獎的組織和班組或團隊頒發牌匾。
第六章 扶持及經費
第二十三條 榮獲南海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班組或團隊由區政府表彰,頒發牌匾。對首次獲得組織獎、提名獎的組織以及首次獲得一線班組獎的班組或團隊所屬的組織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以及30萬元資金扶持,扶持資金用于開展品牌維護和推廣工作。
為進一步鼓勵南海區內組織積極參與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加大品牌推廣力度,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給予一次性500萬元、300萬元資金扶持。對首次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佛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分別按照省、市扶持金額1∶1比例配套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金扶持。對于獲得各級政府質量獎的同一組織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不超過8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南海區政府質量獎扶持資金、評審和管理經費由區財政統一安排,所需經費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編報年度資金財政預算。上述扶持經費接受區審計、財政等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申報程序
符合條件的組織獎、提名獎獲獎組織,一線班組獎獲獎班組或團隊所屬組織根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公布的申報指引,通過“佛山扶持通”平臺等方式進行申報。申報期限為兩年,即獲獎組織應當在獲獎名單發布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扶持,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評審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獲獎的組織和班組或團隊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政府質量獎,或在獲獎后兩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提請區政府撤銷其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牌匾,追繳扶持資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和班組或團隊不得再參加政府質量獎的申報。
(一)因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等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情況屬實、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區級以上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三)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損害南海區教育或醫療衛生形象和信譽的。
第二十八條 獲獎的組織和班組或團隊在獲獎后兩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提請區政府撤銷其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牌匾,追繳扶持資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和班組或團隊三年內不得參加政府質量獎的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不穩定,國家、省、市、區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或者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
(三)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質量、創新、品牌或效益方面等出現嚴重下滑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班組或團隊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南海區內各類組織和班組或團隊采用先進管理方法,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和班組或團隊可在品牌形象宣傳推廣中展示政府質量獎標志,使用時應注明獲獎年份。政府質量獎標志不得用于具體產品及其外包裝。
被撤銷獎項的組織和班組或團隊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政府質量獎標志,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參與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保守申報組織和班組或團隊的商業秘密以及有保密要求的評審工作信息,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不得利用職權私下接觸申報組織和班組或團隊。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政府質量獎牌匾由南海區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政府質量獎標志、牌匾,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區政府辦公室2020年4月15日印發的《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的通知》(南府辦〔2020〕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自2020年1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扶持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南海區政府質量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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